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两岸共同事务合作治理制度化平台成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原则性规定了两岸调查取证互助问题。“取得证言及陈述”是两岸民事调查取证互助的重要内容。大陆与台湾地区有关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民事证据规定及其适用存在差异。两岸都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台湾地区还规定了证人的拒绝证言权;两岸关于作为证据的陈述的规则都经历了发展完善的过程,且表现出内容的趋同,但在具体适用时的评估标准可能不尽相同。根据司法互助的法律适用机制,两岸相互协助调查取证应主要适用受请求方相关规定,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例外适用请求方相关规定。因而,须对上述司法互助协议中规定的“依己方规定”、“依请求方要求”、“尽力”等作具体分析与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