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跨境破产救济路径之完善——以“酌情给予的救济”为视角
段鑫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 键 词:跨境破产;救济路径;酌情给予的救济
摘  要:

鉴于跨国经济活动的普及和后疫情时代经济形势的未知趋势,跨境破产制度的稳定性和明确性对跨境破产案件的妥善处理日益重要。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在吸收《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后以不同模式在各自的跨境破产法律体系中规定了“酌情给予的救济”制度,完善了本国跨境破产制度的救济体系并提高了适用救济机制的可预见性。中国已经在区际跨境破产协作领域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开展新的尝试,但对外国破产程序可提供的救济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亦处在初期阶段,这与中国推动对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匹配。为此,立法机关应结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以中国的公共政策为底线,明确可提供的救济类型;司法机关应在实践中提供更为灵活、多元的救济和明晰的指导,诸如认可外国破产程序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允许查阅并掌握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或公司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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