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近期美国等西方国家致力于将国有企业规则纳入区域经贸安排之中,其核心在于试图通过“身份规制”限定国有企业的发展空间。回溯历史,国际贸易协定对企业的规范焦点在于维护公正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对CPTPP国有企业商业性规则的条约解释,国有企业的“商业考虑”义务不必然表明企业与政府之间不存在关联,而逻辑重点在于确保此类关联性不对其他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以公平竞争为核心的国有企业国际规则与我国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精神不相违背。鉴于此,一方面应以条约解释的方法促使CPTPP缔约方对国有企业的公平竞争义务作出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应通过立法等方式确保国有企业在产业链中的独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