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际法研究》编辑
数字贸易中相当数量的数字产品属于文化产品,即兼具经济和文化双重属性的数字文化产品。在WTO多边谈判中,各成员对于文化产品市场准入存在的巨大分歧,致使WTO未能形成文化产品贸易的专门规则,但WTO规则对文化产品的市场准入仍可进行有限规制。在FTA中,数字文化产品市场准入通常存在两种模式,分别是“非歧视待遇+有限例外”模式和“文化例外+文化合作议定书”模式,二者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CPTPP和DEPA采用了第一种模式,规定了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同时基于文化安全的考量规定了广播例外。中国应统筹发展与安全,为数字文化产品市场准入争取国内规制空间,同时逐步开放数字文化产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