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管辖的双重限制体系:本义、实践与改革
黄钰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 键 词:国际投资仲裁;ICSID;管辖;自裁权限;投资界定
摘 要:
梳理谈判史发现,ICSID管辖规则设定了一个双重限制体系。“缔约方同意”是这一体系的基础,也是“仲裁庭权限”的根本来源;“中心的管辖”是这一体系的外部界限,而非仲裁庭可受理争端的范围。公约管辖条款不定义“投资”是不得已而为之,这也为双重限制体系施加了一个微妙的设定,使得本应谦抑的仲裁庭在管辖问题上占据主导地位。实践中,不少仲裁庭混淆了“中心的管辖”与“仲裁庭的权限”,未能遵循双重限制体系的本义。但“投资”客观标准的出现有其存在的必要。仲裁庭片面地解读投资协定目的背离了缔约方意愿,利用投资待遇条款突破管辖约定则是错误地理解了自身管辖的本质和属性,进一步侵蚀了作为双重限制体系基础的“缔约方同意”。缔约方应当充分把握自身对管辖的根本决定地位,利用投资协定对相关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多边层面,双重限制体系需要得到正确的澄清,可能建立的常设机制应该参照ICSID的经验,结合管辖的内在意涵合理设置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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