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深圳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院研究员
OECD支柱一金额A旨在向市场国分配超大型跨国集团部分超额利润的征税权,相关规则如何在包容性框架成员境内顺利适用,成为现阶段的关键议题。然而,超额利润征税权在课税客体、纳税主体等实体性事项以及联结度、税基确定等技术性事项上,都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既有规则存在着实质冲突。超额利润征税权的特殊性,导致无法依照我国传统税收协定的直接适用模式,而是需要找寻兼具正当性和可行性的国内适用方案。立足于我国条约适用和税收协定适用的基本立场,综合考虑我国税收立法传统和既有法律规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实施支柱一金额 A 的多边公约》,配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超额利润征税权规则在我国境内适用的可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