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人权尽责作为一项投资者义务引入国际投资法有助于保障东道国正常行使监管权力,降低人权风险。虽然目前已有多国在其双边投资条约范本中加入或更新有关投资者人权尽责义务的规定,但已缔结国际投资协定中涉及该项义务的条款通常不具备约束力。事实上,通过对既往涉及投资者尽责行事的仲裁裁决进行分析,人权尽责义务至少能够通过影响仲裁庭管辖权、案件可受理性、责任分配以及引起东道国反诉四条路径促使投资者尊重和保护东道国人权。但碍于标准模糊与条款缺失等现实因素,上述功能的实现仍存在较强不确定性。故应基于缔约方国内法及相关国际法构建相对统一的投资者人权尽责义务标准,明确该项义务的法律属性,并结合作用路径在国际投资协定中补充完善具体条款内容。中国作为对外投资和利用外资的大国,有必要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纳入未来双边投资条约谈判,推动实现国际投资领域人权与发展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