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朱文龙

赣南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关 键 词: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东道国规制权
摘  要:

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较为复杂,实际功用较为有限。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纳入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定挑战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中国—东盟自贸区 3.0 版谈判,探索升级双方现有机制的可行性。东盟国家中,新加坡、越南、印度尼西亚、泰国对该机制的态度较积极,其他国家相对保守。大多数东盟国家对该机制的主张和实践与中国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即使能够在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上实现合作,也未必能达到中国既有实践的水平。除了体现更多东道国规制权外,双方可能可以在争端预防机制和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两方面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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