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制度型开放具有丰富的内涵及深刻的时代意蕴,制度型开放聚焦于规则和制度层面的改革和创新,其实质是通过国内法的方式将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和原则制度化,是更高层次的主动开放和单边开放,是以互认和积极的协调为基础的开放。就其意义而言,制度型开放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是适应国际经贸规则变化新趋势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途径。制度型开放的总要求是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具体而言,我国应在完善外资准入等国内规则体系的同时,在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积极引领国际规则的构建;加强规制透明度的同时,通过互认、遵从良好规制实践等促进国内规制的协调与合作;探索建立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接《投资便利化协定》完善外资管理;通过标准联通、互认等方式加强标准国际化方面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