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付款终局性及其例外——基于信用证根本属性的视角
王金根

  泉州师范学院陈守仁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关 键 词:信用证;信用证付款终局性;终局性例外
摘  要:

  信用证下开证人与保兑人对受益人承担了相符交单下的确定付款义务。此所谓确定,不仅仅是强调开证人或保兑人的付款条件必须清楚明晰,而且要求开证人或保兑人据此作出的付款是终局的。开证人与保兑人付款终局性本质上是信用证付款确定性价值追求的体现,是信用证融资功能的最终要求,也是信用证风险分配机制的必然结果。故此,信用证付款终局性构成了信用证的根本属性,开证人与保兑人在开立或保兑信用证时不得擅自改变信用证付款终局性,否则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保兑。但在开证人或保兑人超额支付款项、受益人信用证欺诈等情形下,开证人或保兑人不受信用证付款终局性拘束而有权向受益人追索,是为例外。此例外并不是对信用证付款终局性的“背叛”,而是其内涵的有益补充。信用证付款终局性及其例外无论是对法院审判实践还是对银行实务操作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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