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内涵宽泛、语义抽象,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是东道国面临投资者滥诉和“规制寒蝉”的重要原因。学界曾提出用习惯国际法来限制仲裁庭对该条款的自由裁量,也提出过该条款的法律原则部分不可诉的主张。欧盟在国际协定中对该条款采取了规则化的改进措施。这些措施对弥补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缺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条款的法律解释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将善意原则适用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分析是仲裁庭常用的做法。但是,善意原则本身就具有含义不清、法律地位不明等问题,将该原则适用于同样具有一定模糊性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需要建立在二者清晰的法律关系和功能定位上,以防止使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适用陷入更大的不确定性。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法律适用可以结合善意原则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从程度的善意和通知义务的善意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以克服该条款法律适用的困境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