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印度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态度转向消极,拒绝主动执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胜诉的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在印度还是在其他国家申请强制执行涉印度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均面临法律困境,鲜有成功。尤其是,印度不是《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并在《纽约公约》中作了商事和互惠保留,且相关双边投资协定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过于简单,国内法中关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缺失,以及外国投资者面临“揭开公司面纱”原则适用难度大和国家豁免问题,这些都成为涉印度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的主要法律障碍。随着中国投资者与印度投资争端的增多,诉诸国际投资仲裁将成为中国投资者的重要救济手段。为应对涉印度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难的问题,建议中国与印度协商签订新双边投资协定时明确投资争端属于商事争议,并增加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条款,同时强化磋商、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