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问题研究
陆一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 键 词:数字贸易; 数字产品; 非歧视待遇; CPTPP; DEPA
摘  要:

  CPTPP、DEPA 等经贸协定构建了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的规制框架,但由于数字产品兼具货物与服务的特征,对其法律定性存在争议,难以明确其“同类性”和“较低待遇”判定标准,导致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当前既不宜简单地选择货物或服务的标准,也尚不具备条件构建统一标准适用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可行路径是在个案中根据被比较对象的法律定性,分析数字产品所具有的货物或服务属性,对应参考货物或服务的非歧视待遇判定标准,探索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的法理。我国应以加入CPTPP与DEPA谈判为契机,运用“负面清单”与“例外条款”合法有序开放数字产品市场,在后续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明确数字产品法律定性的立场,深化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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