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侨华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ISDS)机制是解决投资争端的主要方式,因其非政治性和中立性受到资本输出国的青睐。近年来,由于投资者与东道国、母国间不断进行利益博弈,ISDS机制也掀起了改革热潮。在仲裁实践中,涉华投资者遇到了投资协定规范冲突、自然人投资者双重国籍冲突、涉华国有企业易被针对、条约选购导致丧失投资者资格等问题,其中,投资者资格认定成为缓和各方利益冲突的突破口。在研究涉华投资者资格认定标准的过程中,要重视涉华投资者资格认定标准的现状,包括国籍和永久居留权冲突时投资者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自然人投资者有效或主要国籍标准逐渐弱化、合理期望说在条约选购案例中未发挥标准效应,以及母国国家责任给涉华国有企业投资者资格认定带来风险。此外,涉华自然人投资者双重国籍问题的处理也要遵循三方面原则,通过控制权标准限制法人投资者“条约选购”,采用竞争中立原则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