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海洋研究院、法学院博士后
争端解决条款是《BBNJ协定》的重要构成部分,其以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为蓝本,参考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如果从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性—自愿性”的对抗性视角看,尽管存在一定限制,《BBNJ 协定》第 60 条仍然强调了强制性法律程序,特别是强制仲裁的核心地位,理论上可能推动当前海洋法司法仲裁实践中强制性管辖权的进一步扩张。该协定还首次纳入对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咨询意见的规定,这可能对法庭和各国态度产生重要影响,但这是否会成为强制性程序扩张的新路径,仍有待观察。同时,该协定对防止争端制度的规定可能超越“强制性—自愿性”二元对立的传统思路,为我们提供另一种争端处理的视角。对此,我国可考虑针对有关条款严谨设计法律声明,并积极发展防止争端机制,以求更好地处理争端和避免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