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世界各国维护国家能源安全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一些企业也纷纷投资布局。在国际投资仲裁语境下,欧盟范围内以西班牙、意大利为代表的国家由于系列补贴制度的调整深陷泥淖。投资仲裁庭在审查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中“投资者合理期待”核心要素时的不一致,导致投资者诉求与东道国管制权难以平衡。将该问题置于“双碳”目标与气候变化议题视角下,重新梳理晚近可再生能源投资仲裁中仲裁庭的裁判逻辑与说理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应统筹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国内治理层面与国际治理层面的良性互动。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者应从相关案件中吸取经验,相机决断;作为接受可再生能源投资东道国,我国应积极建立并完善合理的政策动态调整机制与有序的补贴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