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助理
基于反制和救济的功能定位,我国反外国制裁司法救济机制应当遵循中央事权原则、威慑原则、比例原则。反外国制裁的司法救济机制是涉外交事务的特别诉讼,有别于普通涉外民商事诉讼,应当建立特定的诉讼规则。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应当完善集中管辖、审查层报、期间和送达、飞跃上诉等特殊审理程序,注意协调处理外国法院判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并明确歧视性限制措施、制裁条款效力、损失赔偿责任等核心实体性问题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