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由于单边经济制裁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商业主体开始重新评估彼此之间的业务关系,甚至不得不采取措施终止合同,从而产生大量急需通过仲裁解决的商业纠纷。而单边经济制裁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准据法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其中,资产冻结制裁限制可能会阻碍仲裁机构收取费用,且在仲裁过程中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进行。我国《反外国制裁法》缺乏豁免机制,也容易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仲裁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应像法院一样将经济制裁纳入准据法范围。我国法院应坚持支持仲裁原则,审慎采用公共政策保留,拒绝承认与执行涉及经济制裁的外国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