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助理研究员
以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标志,现行国际法确立了内容连贯、逻辑缜密的归因规则体系。这套规则体系同样可以被用来处理非国家行为体实施的可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恶意网络行动所涉及的国家责任问题。在国家责任上,归因是一个门槛条件,其中又以“控制”为核心要素。然而,在既往的司法实践中,对“控制”标准本身有不同的解释和适用,有时甚至出现了误读或误用的情况,若不加以澄清,就有可能在处理非国家行为体实施的恶意网络行动的国家责任问题时产生不当归因的结果。因此,首先确定能够用于归因的“控制”标准是必要的。同时,《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55条为在该条款草案框架之外产生新的“控制”标准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而有学者提出的“控制和能力”测试也并没有超出这一框架。此外,在当前国家公共实践处于相对真空的背景下,这种特别法也很难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