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助理
比例原则广泛适用于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保护了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但这并不能否认其适用于国际投资仲裁存在理论薄弱、根基不稳的脆弱性。从合法性看,对源自国内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仲裁庭并未清晰阐明其在国际投资仲裁法律体系中的法源定位,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场域边界使该原则在国际投资仲裁的适用存在合法性障碍。从合理性看,仲裁庭适用比例原则时参照了人权法院的判例,但因缺乏与人权法院等效的环境要素,导致规范效果难以契合投资仲裁的需求。针对比例原则在国际投资仲裁适用中面临的双重困境,东道国可以考虑在对外签订投资协定时明确规定比例原则的适用模式或引入相关利益优先条款。仲裁庭在适用比例原则裁判时则需要综合考量东道国的社会背景,避免过于主观的价值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