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公约》的国内化与适用:问题与出路
王立志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中国航空法与空间法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关 键 词:蒙特利尔公约;条约的国内化;条约适用;结果导向;民用航空法
摘  要:

  作为条约取得国内法律效力的过程,条约国内化是条约国内适用的前提。私法条约的国内化与国内适用路径宜以其国内化后的国内适用方式对国家、法人和自然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可能性为标准,以结果为导向进行个案研判确定。私法条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目前有两种路径:因《民法典》未接受原《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一般性私法条约进入了灵活适用的时代,但灵活适用的规则尚付阙如;航空等私法条约的适用仍循原《民法通则》模式,即国内法媒介条款引致的间接适用模式。《蒙特利尔公约》的纳入与国内法媒介条款引致的间接适用模式导致其适用机会小于预期,影响了华沙体系文件现代化的效果,使法官寻法困难和释法错误可能增加,法律适用的多重矛盾难以释明。以纳入方式完成国内化的条约,并不意味着不能再以转化方式赋予其国内法效力。《蒙特利尔公约》如采取转化的国内化模式与冲突规范引致的间接适用模式,可能具有更优的条约实施效果,并可促进《民航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现代化。《蒙特利尔公约》的国内化与转化过程对未来我国其他条约的国内化与国内适用模式的确定具有示范意义。


[PDF](下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