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遗产管辖机制构建研究
张明达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学博士

关 键 词:水下文化遗产;管辖权扩张;域外管辖;海洋法公约;2001年公约
摘  要:

  水下文化遗产蕴含多元价值,日益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国家应加强对这些活动的规制。一些水下文化遗产位于领海之外时,国家管辖域外遗产活动,可能造成管辖权的扩张。依据习惯国际法,遗产管辖机制分为两种基本模式:沿海国依据属地原则管辖领域内的遗产活动;船旗国依据属人原则管辖所属船舶的域外遗产活动。《海洋法公约》确定了遗产管辖机制的基础框架,但缺乏具体的遗产管辖规则,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遗产管辖规定尚属空白。《2001年公约》以《海洋法公约》为基础,构建了以协商合作为核心的遗产管辖机制,并细化了遗产管辖规则。我国在构建遗产管辖机制时,应遵循遗产管辖的国际法规范,改进国内法的遗产保护规则,充分发挥司法管辖的作用;同时,应从立法、司法、执法层面完善遗产治理体系,将遗产保护与国际合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遗产领域的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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