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是否具有普遍拘束力?
张辉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关 键 词: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习惯法;强行法;客观制度
摘  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所建立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已经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但由于美国未加入,其普遍拘束力仍存疑问。对此,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讨论。从习惯法的角度分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等“区域”原则和规则可以满足习惯法构成要件;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历史资料表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作为一个整体无法成为强行法,但其中包含的某些具体规则仍可能构成强行法;此外,“区域”制度中的部分规则也符合客观制度理论,应产生拘束非条约缔约国的效果。因此,尽管“区域”制度整体不具有普遍拘束力,但其中的部分重要原则规则仍应拘束非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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