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分析
谈谭、裴雷

  上海政法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事业部合约中心法务专员

关 键 词:ISDS;机制双边投资条约;ICSID;全面经济与贸易协定
摘  要: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SDS)机制是双边投资条约(BIT)的核心内容,也是全球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它在平衡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东道国监管权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目前生效的106 个中外BIT 中ISDS 机制尽管条款不一,但普遍采取友好协商、东道国国内救济和国际仲裁三种方式。实践中,大部分中外BIT中ISDS 机制条款既没有更新也缺乏制度化调解程序,有些ISDS 机制条款内容过于原则化或相对模糊,并且所有中外BIT中ISDS 机制条款都缺乏上诉机制。这些都不利于中国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ISDS机制的协商,不利于优化中外双边或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需综合平衡“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关系,借鉴巴西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实践中对ISDS机制做出的创新性安排,在中外BIT 中ISDS 机制条款内导入争端预防制度(DPPs)、制度化调解程序、上诉法庭制度三种相互独立又彼此衔接的机制,推进中外BIT 中ISDS机制的优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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