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 节(a)条(5)款的“非商业性侵权例外”作为管辖豁免例外之一,近年来在美国法院得到了广泛的司法适用。该例外的适用涉及对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地域联系以及侵权行为主权性质这三个要素的认定,被告国家根据后两个要素提出抗辩易获得优势。对中国而言,侵权例外虽已在涉华国家豁免案件中多次出现,但总体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考虑到侵权行为与主权行为往往关系密切,侵权例外一旦适用,将可能导致美国法院对我国的主权行为进行管辖。因此,为避免侵权例外未来在涉华案件中得到适用,我国应基于侵权例外的认定规则和适用场景优化当前策略,根据不同的案件特征和被告主体制定直接抗辩或间接应对的法律预案,实现在美司法救济;同时,还应加紧制定国家豁免国内立法,细化规定侵权行为国家豁免的有关问题,增设“主权行为”相关定义,为我国应对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国家豁免诉讼设定宏观法律指引与制度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