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干部
为避免不当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带来的无法积极解决争端的问题,有必要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改革。在司法节制原则视角下,改革需要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适当延长审限、制定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内部规则。若在改革中无法保留上诉机制,则需要构建以常设专家组为基础的一审终审制,并注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和规定合理的审限。若能保留上诉机制,还需要适当扩大上诉机构和上诉仲裁庭的审查权、建立发回重审制度,并明确上诉机构和上诉仲裁庭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权限。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是WTO改革的重要议题,中国应积极引领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同时,加强对国际法人才的培养,向世界贸易组织输送更多的中国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