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马燕飞: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涵盖了四种类型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除了国家间争端解决一般规定外,还专门纳入了可持续发展争端解决、补贴争端解决、投资委员会对于紧急和重要事项的解决规则。CAI中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呈现出全面性、专业性和灵活性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回归”。在当前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面临改革的背景下,CAI中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会成为其他国家商签投资协定的范本。但是,与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相比,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更强的政治性特征,特别是在劳工争议等问题的解决上,它的运用会使得有关争议更具有“政治化”色彩。我国应特别关注CAI生效后欧盟以劳工问题为由启动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性,避免争端解决的“政治化”;同时,也要注意投资协定与其他国际协定或国际法机制协调运作,共同促进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