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法学博士
在WTO框架下,成员对一项补贴采取措施的前提是该项补贴具有专向性。实践中,由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条在专向性认定许多方面的沉默和基于个案的认定方式,补贴专向性审查在WTO中运行不佳。美国关税法中的专向性审查被纳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对反补贴税的限制,而当前美国所主导的对专向性审查的新发展出于其政治考虑纳入了更为宽松的认定条件,将专向性审查塑造成为一项可有可无的补贴筛选规则。在当前WTO补贴规则改革背景下,中国应采取有效防守与主动进攻相结合的方式:以竞争中立理念指导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坚持个案认定,反对美国提出的补贴专向性审查中“特定企业”新标准;主张基于行为的规制,反对歧视国有企业的专向性审查;建套可反驳的推定,缓解调查当局的举证负担,但同时应限制调查当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为关键性概念的认定提出更具操作性的标准,以强化反补贴措施的可预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