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四川省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外商投资法》所采准入前国民待遇是近年中国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重要变革,中国政府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应准确把握国民待遇内涵。给予外国投资和投资者以不低于本国投资和投资者的待遇是国民待遇的重要构成要件。晚近国际投资仲裁庭对“不低于”的裁决趋于一致,呈现出侧重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的倾向。中国在全面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进一步扩大对投资者保护范围之际,应同时防范扩大开放伴随的投资争端风险。对此,中国政府在谈判和修订国际投资协定时应细化国民待遇的“不低于”认定标准,适当限定投资者权利,并在国内立法保留对外资合理的规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