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主要表现为法院拒绝管辖较为审慎、部分案件的说理明显错误或不规范、拒绝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阐述较为模式化以及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后存在“一刀切”的处理方式。 建议我国法院通过多因素确定可替代法院之存在、改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严苛条件、视情况采纳中止诉讼做法等予以完善,提升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法院的适用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