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研究人员
国际法层面环境人权的法理沿循“扩权型”“程序型”“创权型”三种路径演进。环境人权法理的不同演进路径之间有着紧密联系的规范基础。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框架下,环境人权主要表现为实体及程序人权在环境领域的扩展适用。在环境人权偏重“创权型”的发展过程中,ICCPR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这主要源于基本人权规范的时代局限及执行机构的保守性。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9年Portillo Cáceres et al. v. Paraguay(波蒂略案)来文意见中一改以往对环境人权诉求的回避姿态,确认了环境保护与人权之间不可否认的规范联系,并第一次明确阐述了ICCPR框架下环境人权的法理。 该案相对系统地揭示了环境保护与生命权、个人和家庭生活权之间的规范联系, 这为ICCPR在环境人权法理演进过程中继续发挥作用奠定了初步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