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榕:论“适当顾及”的国际法义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何海榕

 海南大学法学院

关 键 词:适当顾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
摘  要:

         “适当顾及”义务具有灵活性和双向性,是一种积极的行为义务。它既包括程序义务也包括实体义务,但具体内容需要结合个案所涉权利性质、对当事国利益与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及可供选择的方案等来确定。不同于传统国际法国家主权绝对至上的对抗、竞争模式,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润滑剂、粘合剂,有益于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普遍性和完整性,有助于实现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有利于协调与平衡不同国家间各种类型的海洋利益。它体现了在尊重国家主权前提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合作共存的现代国际法精神。“适当顾及”义务的履行,既要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又要符合“合理、必要、相称”的原则。准确理解和适用“适当顾及”义务,对于中国建设海洋强国,在未来的国际海洋事务中掌握更多话语权、建立公平公正的海洋秩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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