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讲师
环境影响评价是目前正在进行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 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谈判的研究专题之一,这一最新实践发展再次 引起了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关注。虽然现有部分国际条约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义 务的具体要求,但其缔约国数量有限,而相关“建议”或“指南”本身缺乏法律拘束 力,因此,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更具普遍借鉴意义。国际法院认为,国家有义务对 具有严重跨界损害危险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强调其习惯国际法属性。此外,国际法院也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的适用、程序要求以及相关国家责任形 式。因此,国际法院判例进一步阐述了环境影响评价义务,这有助于敦促规划活 动的国家履行必要注意义务,防止其滥用权利规避环境影响评价义务。不过,国 际法院强调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义务属性,在实体内容和实质影响方面,从事规 划活动的国家仍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且仅仅违反环境影响评价义务本身 一般只能引起抵偿的国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