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黄金案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可适用性问题研究
徐奇

 暨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关 键 词:货币黄金案原则;管辖权;可受理性;国际司法实践
摘  要:

 在货币黄金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如果没有来自缺席案件的第三方 的同意,法院将无法决定争端当事国一方所承担的国际责任。这一法理在后续的 多边或双边国际争端解决实践中逐渐发展成“货币黄金案原则”。从狭义角度而言,在涉及缺席案件的第三方的情形中,基于这一原则,国际司法机构会审视管辖 权的行使和当事国主张的可受理性问题。如果缺席案件的第三方享有的权利和利 益构成解决当事国争端的基础和前提,国际司法机构在没有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无法行使属人管辖权,当事国的主张亦不具有可受理性。从广义角度而言,在不 存在不可或缺的第三方而仅限于当事国之间的双边争端的情形中,这一原则可能 适用于对一项双边混合争端实质的认定,进而决定国际司法机构属事管辖权的行使。既往的国际判例表明,由于要在管辖权的行使以及保护当事国权利之间寻求 平衡,国际司法机构对这一原则的适用较为谨慎。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国 际司法机构在确定案件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阶段倾向于不再适用这一原则,反而不 断扩大自身的管辖权,这一趋势对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所产生的影响有待进一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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