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全人类必须面对的优先事项,牵涉复杂的利益关系,需要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以保障这场全球战役取得胜利。国际气候变化法是其主体在国际气候合作关系中共同遵守的原则和规则所组成的法律总体。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国际气候变化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相当规模的法律规范等证成其独立性的法理基础,而其价值理念、性格特质、基本原则、法律制度以及它与国内气候变化法、国际能源法、国际环境法等相近法律部门的差异性是国际气候变化法独立性的表现形式。基于气候系统的整体性和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性,应该整合散见于多层次、多部门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规范,将气候变化法作为国际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