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对违反选择法院协议的情形适用损害赔偿救济的做法,萌芽并发 展于以英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这一救济措施有利于保障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 性,符合现代国际民商事诉讼制度在协议管辖问题上的发展趋势。然而,损害赔 偿救济在国际范围内的广泛采纳和适用也面临着选择法院协议性质界定上的法 理障碍、解决经典国际私法问题和实体法技术性问题以及国际礼让原则与既判力 原则的挑战。在欧盟布鲁塞尔区域统一民商事诉讼体系中,这种依赖和强调多边 司法合作的制度框架所要求的各成员国法院相互信任原则,以及各成员国法院应 承认与执行其他成员国法院判决的义务,也对损害赔偿救济在违反选择法院协议 上的适用构成了难以忽视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