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员协会工作人员
对于仲裁的司法审查,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模式,即向仲裁地法 院提出撤销之诉,以及向执行地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程序。当两种程序同时出 现时,便可能产生“双重监督”的现象,致使裁决的执行产生不确定性。《纽约公 约》第6条明确规定两种程序同时发生时执行地法院的处理方式,体现了仲裁地 法院在管辖方面的优先性,但也赋予执行地法院在决定是否中止执行以及是否 要求提供担保上的裁量权。我国目前在处理仲裁司法审查平行程序方面存在 规则缺陷、法院行使裁量水准有待提高、对申请执行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对 此应当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规则及安排、引导法院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明确 规定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