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肯尼迪·加斯顿:亚非法律协商组织秘书长,法学博士 梁雯雯 译: 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 肖军 校: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审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若干内涵以及条约中的外国投资保护 和例外条款之间的新关系。概括地说,本文反思发达资本输出国和发展中资本输 入国关于外国人财产保护的国际法的意见分歧。
从 “炮舰外交”到殖民地时代形成的有偏见的习惯国际法,再到脱离殖民的国家在 联合国大会(UNGA)占据主导地位,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无疑塑造了外国投资法。
本文主张,双边投资协定(BITs)诱使发展中国家放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的核心要素,而未认识到其后果。BITs以吸引外资为借口限制国家对本国自然资 源的监管空间。
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发达资本输出国也面临监管空间受限,目前BITs的叙事 正在发生变化。随着强国也受到BITs的冲击,两个制度产生了新的关系。
这导致国家更加深入细微地理解BITs所造成的后果,尤其是对投资待遇标 准的宽泛和演进的解释,导致仲裁庭也借助解释技术来缓解前述后果,为政策监 管提供更大空间。
本文主张,当前BITs遭遇的抵制,部分源自投资待遇标准日益广泛的约束, 从而出现晚近众多投资协定纳入措辞明确无疑的例外条款的政策趋势。投资保 护法凌驾于国家主权监管利益之上的过往历程赋予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新的含义, 重新定义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与外国投资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