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财经学院国际贸易法研究所副教授
国际投资仲裁中举证责任的含义包括结果意义上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其中发生转移的举证责任可理解为大陆法系的“主观证明责任”。提出肯定性主张或抗辩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需要基于对实体规则的目的和宗旨、条文的措辞、不同条文(语句)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仲裁庭也应合理解释实体规则并分配举证责任。为增强举证责任分配的可预见性,应明确订立投资协定实体规则,此外,确立上诉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