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l
人类活动的拓展导致公海生态环境退化,“公海保护区”开始被国际社会讨论且付诸实践。因为现有海洋保护区概念不能自然延伸至公海,需要对公海保护区概念中的诸多要素重新界定,因此,国际社会在讨论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利用问题时,对公海保护区的定义充满争论,如何将现有“海洋保护区”概念延伸到“公海保护区”也就成为核心问题。考虑到中国自身的海洋权益和海洋治理诉求,中国应注意到《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国际自然保护联盟之海洋保护区概念的科学性与广泛性,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损益地参考和借鉴该概念体系,提出符合中国权益的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方案,力求在维护中国海洋权益和保护公海生态环境之间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