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国勇、林萌:欧盟在注册伴侣财产事项领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2016 年《注册伴侣财产事项条例》述评
邹国勇 林萌

 邹国勇    武汉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林萌     武汉大学国际教育学院2016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关 键 词:欧盟国际私法;《注册伴侣财产事项条例》;注册伴侣财产事项;管辖权;准据法
摘  要:

       欧盟理事会于2016 年6 月24 日通过的《关于在注册伴侣财产效力事项的管辖权、准据法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强化合作的第2016/1104 号条例》,是以欧盟内注册伴侣迅速发展为现实背景,以“联盟法”方法解决注册伴侣在财产效力事项方面的复杂的法律冲突的结果,旨在欧洲联盟范围内实现上述事项的管辖权、准据法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的统一。在管辖权方面,该条例规定了牵连管辖、以“惯常居所”为首要依据的阶梯式管辖、有限的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等;在法律适用方面,该条例体现了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以及灵活性和确定性并重原则,所指定的准据法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和统一适用效力;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以成员国之间自动执行为原则、不予执行为例外。但是,该条例未明确“惯常居所”的含义、未规定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的实体导向规则、未区分注册伴侣具体结合模式且面临实效减损的风险。目前我国关于注册伴侣财产事项的实体法和国际私法仍然缺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借助识别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予以处理,同时立法者应跟进时势、稳健立法以便参与全球性法律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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