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近年来,以美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展开“新自力救济”——在现行贸易与投资法律框架下,针对他国政府合法干预经济的行为进行反制。在贸易领域,这突出反映在“特殊市场情况”的扩张认定;在投资领域,则集中体现为外商投资审查中对外国政府影响的特别强调。以美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是当前贸易与投资规则的缔造者,但当全球治理规则不符合其国家利益,它们也同样不怠于以单边行为破坏规则。当前的多边法律手段尚无法遏制这一趋势的蔓延。此问题本质上属于经济发展模式之争,也关乎我国2016 年后的市场经济外部环境。对此,贸易领域有望通过争端解决引发更高的关注,而投资领域由于缺少有效的争端解决手段,只能依靠企业自身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与东道国利益集团的沟通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