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郑斌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所长、航空法治现代化协同创新中心主任、首席专家、陕西省三秦学者岗位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产品责任实践中较为普遍,但由于航空产品责任交织运输责任与产品责任,该制度在一系列航空产品责任案件中的适用情况较为混乱。华沙公约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并不承认惩罚性赔偿,而调整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明确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因此,在发生航空产品责任事故时,诉因不同,受害人获得的赔偿也不尽相同。为提高航空活动的安全性,应考虑在航空运输责任领域例外性地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条件与范围,这样既可充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权益,又可化解司法冲突和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