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IMF 贷款条件性会对成员人权实现产生积极和消极影响,特别是IMF 经济援助合作框架制定等内容会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IMF 原则上不愿意干涉成员人权问题,但其推动“善治”、“平等”等实践已表明其“被迫”参与了人权保护行动。为此,IMF 需要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进行适当扩大解释,处理好权限范围与人权保护义务之间的关系。当IMF贷款条件性可能对成员国国民的经济权利实现产生实际影响时,IMF 需要与成员进行协调,使贷款条件性设置尽可能地限于宏观经济领域范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