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7级国际私法博士研究生
欧盟承认外国收养判决条件之设定,不仅影响到外国收养判决在欧盟的效力,而且关乎被收养儿童的切身利益。欧盟承认外国收养案件条件之新发展表现为:第一,欧盟逐渐淡化间接管辖权审查,而且新设定了跨国承认国内收养判决的间接管辖权审查标准;第二,欧盟在司法实践中将人权保护作为独立的承认外国收养判决的条件。《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家庭生活权、非歧视权、公正审判权、财产权等都被纳入承认外国收养判决的条件。以上新发展总体上体现了“保护性便利承认”模式,我国承认外国收养判决时也有必要贯彻保护性和便利性承认相结合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