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保障与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建构对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规则体系改进提出了要求。国际先进立法经验、我国《民法总则》指引及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成功示范都昭示着此种体系改进的可行性。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类型化体系,排他性协议管辖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效力评价体系的完善,违反此类排他性协议管辖救济机制的增补及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此种协议的审查体系的增设,应当构成未来我国此种规则体系改进的路径和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