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当前我国实践中邮轮旅游服务合同大多依据消费者合同的规则适用中国法律,而作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主要内容的邮轮船票条款普遍规定适用域外法律,邮轮船票销售合同作为商事合同则充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 条难以适应邮轮旅游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尤其是邮轮航行于公海时不存在对应的服务提供地法律;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适用域外法律不利于旅客寻求救济,船票法律适用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亦非当然有效。邮轮旅游基础合同的法律适用应以旅客经常居所地法为原则,多数情形下即为中国法律,同时允许旅客单方选择适用船旗国法、邮轮公司主营业地法抑或停靠港所在地法等与特定邮轮旅游存在客观联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