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煜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吕明利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特别没收程序在我国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没收程序在法律属性上存在刑事诉讼程序说与民事诉讼程序说之争,但前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在对“应当追缴的财产”进行认定时,要厘清违法所得财产的来源,至于供犯罪所用的个人财产是否没收,不可一概而论,这应当取决于其与违法所得或者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特别没收程序的证明范围可以做适当扩大解释,但要与《民法总则》相协调,其证明标准宜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它虽然低于一般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但高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