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富布赖特访问学者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进入务实阶段,如何在尊重国别立法差异的同时促成区域跨界破产司法合作,已成为沿线各国关注的重要法律议题。现阶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从落实区域跨界破产合作、构建跨界破产司法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等方面,探讨实现区域内跨界破产合作的可能与机遇。中国作为倡议发起国,应当通过拓展与沿线国家的民商事司法合作、善意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 条、挖掘“智慧法院”在跨界破产领域中的潜力与价值等途径,积极参与并推动“一带一路”国家间的跨界破产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