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静霞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董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与沿线国家的投资往来日益频繁,考虑到沿线国家的投资风险问题,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很有必要。建议在依托现有双多边、区域安排的基础上,构建强制磋商、自愿性调解、仲裁和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同时扩大可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针对不同争端解决程序设计分类化透明度标准,优化仲裁员、调解员选任及其道德准则。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也应主动应对相关问题,具体包括完善国内仲裁立法和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对接“一带一路”争端解决需求,确保投资仲裁裁决与和解协议的顺利有效执行等。